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发现后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决定其适用的管理类别: 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B类企业有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