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