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