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