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处分担保财产、权利; 对不符合担保规定的,违法办理有关手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对符合担保规定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与海关事务担保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