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担保人、被担保人违反本条例,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海关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被担保人从事有关海关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有关海关业务的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