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自海关要求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发布公告。 自海关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应当将担保财产、权利依法变卖或者兑付后,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