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