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担保内容的,应当向接受担保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