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符合规定的担保,自海关决定接受之日起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担保,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