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部分或者全部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台湾,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
通过台湾原产地核查联络机构书面要求出口商、生产商或者签证机构提供相关核查协助;
与台湾海关商定的其他方式。
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
通过台湾原产地核查联络机构书面要求出口商、生产商或者签证机构提供相关核查协助;
与台湾海关商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