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