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还:

进口时已就进口货物具备台湾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的,海关应当立即办理保证金转为进口税款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同时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