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