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成员方,是指已实施《协定》的国家(地区),具体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