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物料,应当视为原产材料:

燃料及能源;

工具、模具及型模;

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物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催化剂及溶剂;

能合理证明用于生产的其他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