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适用《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如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上述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百分之十;

货物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的,上述全部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