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处理;

把物品零部件简单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简单拆卸成零部件;

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打包等处理;

动物屠宰;

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简单的上漆、磨光;

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削尖、简单研磨、简单切割;

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同类或者不同类货物的简单混合;

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第(一)至(十七)项中的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在确定某项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属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时,对该货物在内地或者香港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当被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