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香港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内地构成内地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内地。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内地原产货物,在不计入香港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者20%(扣减法)。
内地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香港构成香港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香港。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香港原产货物,在不计入内地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者20%(扣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