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内地或者香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在内地或者香港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在内地或者香港从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和粪便;

在内地或者香港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在内地或者香港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从内地或者香港相关的陆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下提取或者得到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不包括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货物;

在内地或者香港拥有开发权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

在内地登记注册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或者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内地或者香港水域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在内地登记注册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或者持香港牌照并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用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在内地或者香港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在内地或者香港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物;

在内地或者香港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