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在该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该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