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发生变化的,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