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海关申请《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