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每批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同时按照《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要求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书面声明。

属于为规避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