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由新加坡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1),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情况除外。

原产地申报为新加坡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2)。

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在新加坡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货物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未提交新加坡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新加坡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协定税率,海关应当依法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计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本条规定的商业发票正本是否在新加坡境内签发,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