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的下列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及用品;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工具、模具及型模;

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油、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够合理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任何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