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适用《中哥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地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价格或者非原产材料价格予以计算。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