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3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原产地证书格式(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 第二十四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