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在瑞士关境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在瑞士关境的领土、内水提取的矿物产品或者其他无生命的天然生成物质;
在瑞士关境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在瑞士关境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在瑞士关境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捕获或者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
在瑞士关境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产品;
在瑞士关境注册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五)项所述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
在瑞士关境的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产品,只要瑞士关境依照其依据国际法制定的国内法对上述海床或者底土拥有开发权;
在瑞士关境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在瑞士关境收集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完全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瑞士关境加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