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进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核查结果,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真实或者不准确;
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6个月或者双方海关商定的期限内收到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准确说明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是否有效、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等;
不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