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原产于瑞士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由瑞士关境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见附件2)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件3)。
货物商业发票、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从瑞士关境至我国的全程运输单证、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原产于瑞士关境的货物通过管道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