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

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

————————————×100%

货物价格

“货物价格”,是指该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无论货物以何种方式运输,该价格为其在最终装运港口或者地点的价格。

“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是指生产商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格,包括其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价值。如果非原产材料是由货物生产商在智利境内获得的,则该材料从供应商的仓库运到生产商厂址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任何其他费用不包括在内。

本条规定中的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海关估价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