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智自贸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智利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智利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智利的进口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或者运输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未进入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不论该货物是否换装运输工具,其进入所经过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