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原产于智利的货物,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 属于为规避本办法第十七条而实施或者安排的1次或者多次进口货物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