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本身不构成货物的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下列材料,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燃料、能源、催化剂和溶剂;
用于测试或者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和用品;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和用品;
工具、模具和模子;
用于维护设备和厂房建筑的备件和材料;
在生产中使用的,或者用于运行设备和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脂、化合材料和其他材料;
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然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地表明其参与了该货物生产过程的其他任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