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与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 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配备均在正常数量和价值之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