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流动证明正本,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东盟成员国未将相关签证机构的名称、使用的印章样本、签证人员签名样本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的;
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所用的签发印章、签证人员签名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自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海关没有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东盟成员国相关机构的核查反馈结果,或者反馈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