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七条 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