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六条 海事法院在发布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助执行的范围和内容,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海事法院认为必要,可以直接派员登轮监护。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