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
担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担保义务;
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或者不能通过合理措施阻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
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
担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担保义务;
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或者不能通过合理措施阻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