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