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