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