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