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章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