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九十五条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