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