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的条件:
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已制定打捞或者拆除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已制定打捞或者拆除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