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