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的条件:
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的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无限航区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的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无限航区或者沿海航区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